孕 妇
一、运输要求
1、在高空飞行中,由于空气中氧气成分相对减少、气压降低,且遇到紧急情况时,急救手段有限,因此对孕妇旅客的航空运输具备一定的限制条件。
2、孕妇在安排行程前应征询主诊医生的意见,建议怀孕旅客随身携带注明预产期的证明文件。
二、运输限制
1、怀孕32周或不足32周的孕妇乘机,除医生诊断不适宜乘机者外,川航按一般旅客运输条件进行保障。
2、怀孕超过 32 周但不足36 周的孕妇乘机,应在乘机前72小时内填开诊断证明书,并有县、市级(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医疗单位盖章和该院医生签字方能生效。
3、怀孕超过36周(含)的孕妇,或预产期在4周(含)以内,或预产期不确定但已知为多胎分娩或预计有分娩并发症者,按照民航局规定不予接受运输。
4、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产后不足 7 天者,或有先兆流产反应的孕妇,不予接受运输。
三、医疗证明
医疗证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1)旅客姓名、年龄;
(2)预产期证明;
(3)病情及诊断结果;
(4)在机上是否需要提供其他特殊照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