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川航所规定的限制条件、数量和包装要求的情况下,并经川航同意,方可接受作为非托运行李或托运行李运输:
一、精密仪器、电器及媒体设备等类似物品,如电视机、音响、洗衣机、电冰箱、台式电脑等贵重电子产品,应作为货物托运。
(一)如按托运行李运输,应符合普通行李尺寸要求且必须有妥善包装(必须使用原厂或专业包装),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
(二)此类物品的重量/件数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范围内,应单独收取逾重行李费,并在逾重行李票进行备注。
二、除执行国家警卫任务的人员外,枪支和弹药仅能作为交运行李运输。
三、托运枪支及弹药:
(一)川航目前不接受枪支、弹药的中转或过站,且不承运除1.4S以外的弹药。
(二)在办理托运手续前,托运枪支、弹药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安检站、川航或川航的代理人申报。
1、未经许可,川航不得运输枪支、弹药;确需运输,托运枪支、弹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机场公安局申请枪支、弹药的运输许可证,并经机场公安局审核。
2、体育运动用的枪支、弹药:
(1)国内参加射击竞技体育活动的,须出具经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并持有当地省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枪支运输许可证,并经机场公安局审核;
(2)外国体育代表团携带枪支入境或中国代表团携带枪支出境参加竞技体育活动,须出具经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并经机场公安局审核。
(三)枪支必须卸下子弹和扣上保险,托运枪支应采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包装,确认枪弹分离且分别放置在安全可靠的封闭包装中,并保持锁闭;托运枪支、弹药信息需向机场安检机构进行通报完成后续安全检查。
(四)托运弹药限制规定
1、必须是安全包装的弹药(武器弹药筒、子弹夹)(只限1.4S UN0012和UN0014),可以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2、每人携带毛重不超过5KG,不包括爆炸性或燃烧性的弹药。
3、两名或两名以上旅客所携带的弹药不得合并成一个或数个包装件。
四、包装鲜活物品用的干冰,其净重不得超过2.5公斤,并满足有关限制规定。
五、液态物品
(一)超出下述规定的液态物品,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办理托运,其包装须符合民航运输规定:
1、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可随身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液态物品(仅限旅途自用的化妆品、牙膏及剃须膏),每种液态物品携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接受开瓶检查。
2、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L)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交运。盛装液态物品的透明塑料袋应单独接受安全检查。
3、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内航班的旅客:
(1)在同一机场隔离区内由国际/地区航班转乘国内航班时,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置于袋体完好无损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并需出示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2)如在转乘国内航班过程中离开机场隔离区,则必须将随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作为行李托运。
4、旅客在机场隔离区、航空器内购买或者取得的液态物品在离开机场隔离区之前可以随身携带。
(二)旅客不得随身携带酒类(瓶装、罐装)或将酒类置于手提行李中,候机楼隔离区或机上购买的免税品除外。酒类免税品应包装完好无损且装于有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已经过安全检查,同时旅客应有购物凭证且购买后未离开机场隔离区。
酒类仅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并满足以下限定条件:
1、标识全面清晰且置于零售包装内,每个容器容积不得超过5L;
2、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24%时,托运数量不受限制;
3、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24%、小于或等于70%时,每位旅客托运净数量不超过5L;
4、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属于危险品,不得运输。
5、如有航站托运酒类的限制标准较我公司更为严格,则应按相关航站标准执行。
(三)对于婴儿需在机上使用的乳制品及糖尿病或其他患者需使用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后,旅客可随身携带适量上机。如相关航站对此有更严格的规定,则应按相关航站标准执行。
六、外交信袋、机要文件。(见川航官网“特殊行李”)
七、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及其他物品,禁止随身携带并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
(一)锐器:该类物品带有锋利边缘或者锐利尖端,由金属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强度足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器械,主要包括:
1、日用刀具,如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裁纸刀;
2、专业刀具(刀刃长度不限),如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刨刀、铣刀;
3、用作武术文艺表演的刀、矛、剑、戟等。
(二)钝器:该类物品不带有锋利边缘或者锐利尖端,由金属或者其他材料制成的、强度足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器械,主要包括:棍棒(含伸缩棍、双节棍)、球棒、桌球杆、板球球拍、曲棍球杆、高尔夫球杆、登山杖、滑雪杖、指节铜套(手钉)。
(三)其他物品: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1、工具:如钻机(含钻头)、凿、锥、锯、螺栓枪、射钉枪、螺丝刀、撬棍、锤、钳、焊枪、扳手、斧头、短柄小斧(太平斧)、游标卡尺、冰镐、碎冰锥;
2、其他物品,如飞镖、弹弓、弓、箭、蜂鸣自卫器以及不在国家规定管制范围内的电击器、梅斯气体、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除动物喷剂等。
八、小动物及服务犬(见川航官网“小动物运输”)。
九、充电宝、锂电池禁止作为行李托运,只能随身携带,且标识全面清晰,并满足额定能量或锂含量限制
十、古董剑、刀或者旅游纪念品剑、刀及类似物品,只能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并符合川航有关规定。
十一、因残疾、健康、年龄等原因行动受限旅客旅行中使用的电动轮椅(见川航官网“危险品运输要求(含锂电池)”)。
十二、水银温度计或气压计(见川航官网“特殊行李”)。
十三、其他特殊行李(见川航官网“特殊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