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运输要求
一、依据:
相关操作规定以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以及中国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注1:“限制规定”栏内描述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的规定,以及中国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限制或禁止携带的规定。
注2:表格中“√”表示允许的危险品携带方式、需要前往川航值机柜台办理批准;“×”表示不允许的危险品携带方式、不需要川航批准。
二、特别声明
1、所携带物品的种类、数量及包装要求等,必须符合相关民航运输安全规定,经川航同意后才能予以承运。
2、仅限旅客为个人自用携带。
3、除下表中规定允许携带的危险品外,旅客不得携带危险品乘机,无论是手提、托运还是随身携带。
三、限制规定
序号 | 名称 | 托运 行李 | 手提 行李 | 随身 携带 | 川航 批准 | 限制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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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 注:无论是否由锂电池驱动,每人最多可携带15台便携式电子设备及20块备用电池。(公司可批准超过该限制) | |||||||
1 | 充电宝 | × | √ | √ | √ 适用于超过100Wh | 1、充电宝是指主要功能用于给手机等便携式电子设备提供外部电源的小型锂电池移动电源,限个人自用携带。 2、不能置于托运行李中,需作为手提行李或随身携带。 3、锂电池和电池芯的所属类型应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8.3小节规定的所属类型试验的要求。 4.充电宝的额定能量不应超过100 Wh。经过川航批准,旅客可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00 Wh但不超过160 Wh的充电宝,但每名旅客不能携带超过2个。 5、不能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 Wh的充电宝,不能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不能通过标识的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6、不能在机上使用充电宝为设备充电,不能在飞机上对充电宝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需始终关闭。 | |
2 | 便携式电子设备(内含锂电池或锂电池芯) | 电子设备:锂含量≤2g或者额定能量≤100Wh | √ | √ | √ | × | 1、内含锂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PED)包括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电子行李牌等。 2、建议作为手提行李携带;若作为托运行李, (1)需完全关闭(不在睡眠或休眠模式),除非仅含有以下锂电池 --如含锂金属电池,锂含量不超过0.3g; --如含锂离子电池,瓦时数不超过2.7Wh。 (2)采取措施防止意外启动,保护设备不受损坏。 3、每块锂电池不应超过以下限制: --对于锂金属电池,锂含量为2 g; --对于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为100 Wh。 4、锂电池和电池芯的所属类型需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8.3小节规定的所属类型试验的要求。 5、每人可最多携带15台PED。 6、能产生高热的设备中的电池或发热单元需要独立放置,通过将发热单元、电池或其它部件移开的方式。这些规定适用于干电池、锂电池、镍氢电池和密封型湿电池。 |
备用锂电池:锂含量不超过2 g或者额定能量不超过100 Wh | × | √ | √ | × | 1、备用锂电池不能放入托运行李中托运。 2、备用锂电池需单个作好保护以防短路(可将备用电池放置于原厂零售包装中或对电极进行绝缘处理,比如将暴露的电极用胶布粘住或将电池单独装在塑料袋或保护袋中)。 3、备用锂电池含量限制如下: --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应超过2 g; --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不应超过100 Wh; 4、锂电池和电池芯的所属类型需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8.3小节规定的所属类型试验的要求。 5、每人最多可以携带20块备用电池,无论是否是锂电池。 | ||
便携式电子设备(内含锂电池或锂电池芯 | 电子设备:内含超过100 Wh但不超过160 Wh 的锂离子电池 | √ | √ | √ | √ | 1、建议作为手提行李携带;若作为托运行李,应完全关闭设备(不在睡眠或休眠状态),并采取措施防止设备意外启动,保护设备不受损坏。 2、经过川航批准,旅客和机组可携带内含锂电池额定能量大于100 Wh但不超过160 Wh 的电子设备。 3、锂电池和电池芯的所属类型需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8.3小节规定的所属类型试验的要求。 | |
备用电池:超过100 Wh 但不超过160 Wh | × | √ | √ | √ | 1、需作为手提行李携带;不能作为托运行李。 2、备用锂电池应单个作好保护以防短路(可将备用电池放置于原厂零售包装中或对电极进行绝缘处理,比如将暴露的电极用胶布粘住或将电池单独装在塑料袋或保护袋中)。 3、经过川航批准,旅客和机组可携带额定能量大于100 Wh但不超过160 Wh的备用电池,但不能超过2块。 4、锂电池和电池芯的所属类型需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8.3小节规定的所属类型试验的要求。 | ||
3 | 配备锂电池的行李箱 | 不可拆卸电池:锂含量超过0.3g或额定能量超过2.7Wh | × | × | × | × | 锂电池超过限制且不能拆除的行李箱禁止运输。 |
可拆卸电池:锂含量超过0.3g或额定能量超过2.7Wh | √ | √ | √ | × | 如要办理托运,必须将锂电池从行李中取出,锂电池必须放入客舱。或行李必须放入客舱内运输。 | ||
可拆卸电池或不可拆卸电池:锂含量不超过0.3g 或额定能量不超过2.7Wh | √ | √ | √ | × | 可拆卸电池:如果是交运行李,电池必须取出,取出的电池必须放入客舱中运输,取出的电池按备用电池携带。 | ||
4 | 便携式电子设备(内含防漏型电池)及备用电池 | √ | √ | × | × | 1、防漏型电池,需满足以下条件: --通过特定的振动试验和压差试验,电解液不会流出外壳; --在55 ℃的温度条件下,电解液不会流出破裂的外壳; --电池不包含任何游离液体或未吸收的液体; --电池的电压不超过12 V,额定能量不超过100 Wh。 2、需对设备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意外启动,或者将电池断开,并对裸露的电极进行绝缘。 3、备用电池需对暴露的电极进行有效绝缘,防止电池发生意外短路。 4、每人最多可携带2个单独保护的备用电池。 | |
5 | 平衡车(含锂电池) | √ | √ | × | √ | 1、可作为托运行李和手提行李。 2、不能携带内含锂电池超过160 Wh的平衡车。 3、川航对无法确认锂电池额定能量的可拒绝收运。 4、平衡车需采取防止意外启动的措施,可放入原厂包装内,或者将开关进行固定。 | |
6 | 便携式电子吸烟装置(内含锂电池的)及其备用锂电池 | × | √ | √ | × | 1、内含锂电池的便携式电子吸烟装置,包括电子烟、电子雪茄、电子烟斗、个人喷雾器和个人电子尼古丁输送系统等。 2、不能在机上使用或充电。 3、电子吸烟装置需单独保护防止意外启动。 4、备用锂电池需单个作好保护以防短路(可将备用电池放置于原厂零售包装中或对电极进行绝缘处理,比如将暴露的电极用胶布粘住或将电池单独装在塑料袋或保护袋中)。 5、锂电池限制如下: --锂电池的所属类型需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8.3小节规定的所属类型试验的要求; --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能超过2 g; --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不能超过100 Wh。 | |
7 | 电动轮椅(防漏型电池或镍氢电池或干电池驱动) | √ | × | × | √ | 1、电动轮椅仅供由于残疾、健康或年龄而行动不便的旅客使用。 2、防漏型电池需通过特定的振动试验和压差试验(见DGR A67),电解液不会流出外壳。 3、电池需符合特定的振动试验和压差试验要求(见DGR A67),或镍氢电池或干电池;是否对电极进行了保护以防止其短路(如可将电池封闭在电池盒内);是否对电路进行了绝缘处理;如轮椅或助行器的设计可充分保护电池以免收到损坏,电池可牢固安装在助行器上,并按照制造商说明书断开电路;如不能充分保护电池,则需按说明书从助行器上取出 4、对于备用电池,每位旅客最多可以携带1个防漏型电池,或2个干电池或镍氢电池。 | |
8 | 电动轮椅(非防漏型电池驱动) | √ | × | × | √ | 1、电动轮椅仅供由于残疾、健康或年龄而行动不便的旅客使用。 2.电池两级需做防短路保护,例如装在电池容器内;是否已给电池加上防漏盖;如轮椅或助行器的设计可充分保护电池以免收到损坏,电池可牢固安装在助行器上,并按照制造商说明书断开电路;如不能充分保护电池,则需按说明书从助行器上取出;或当助行器不能保持直立状态,按说明书从助行器上取出。 | |
9 | 电动轮椅(锂电池驱动) | √ | √ 适用于卸下的锂电池 | × | √ | 1、电动轮椅仅供由于残疾、健康或年龄而行动不便的旅客使用。 2、电池两级需做防短路保护,例如装在电池容器内;如轮椅或助行器的设计可充分保护电池以免收到损坏,电池可牢固安装在助行器上,并按照制造商说明书断开电路;如不能充分保护电池,则需按说明书从助行器上取出,取出的电池不得超过300Wh,或者对于配备两块电池的助行器,每个电池不得超过160Wh。 3、每位旅客最多可以携带1个不超过300Wh或2个不超过160Wh的备用电池。 4、锂电池所属类型需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8.3小节规定的该类型所有试验的要求。可以拆下的锂电池不应超过300 Wh,并且最多可携带一个不超过300 Wh 的备用电池,或两个各不超过160 Wh的备用电池。 | |
10 | 便携式电子医疗装置(内含锂电池或锂电池芯) | 装置:内含的锂电池的锂含量不超过2 g或者额定能量不超过100 Wh | √ | √ | √ | × | 1、内含锂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电子医疗装置(PMED),包括如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喷雾器、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CPAP)、便携式氧气浓缩器(POC)等。 2、PMED以及备用锂电池仅限旅客为其医疗用途而携带。 1、PMED建议作为手提行李携带。若作为托运行李,需完全关闭装置(不在睡眠或休眠模式),并采取措施防止意外启动,保护装置不受损坏。 2、备用锂电池不能放入托运行李中。备用锂电池还需单个做好保护防止短路,例如:可将电池放入原零售包装;将暴露的电极上裹紧绝缘胶带;或将每个电池放入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盒中。 3、锂金属含量超过2 g的锂金属电池或额定能量超过100 Wh的锂离子电池,无论是含有这种锂电池的电子医疗装置还是备用电池,都需获得川航批准。 4、每位旅客不应携带2块以上的锂含量超过2 g的锂金属备用电池和额定能量超过100 Wh的锂离子备用电池。 5、每一备用锂电池或者已安装的锂电池,其所属类型均需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8.3小节规定的所属类型试验的要求。 |
备用锂电池:锂含量不超过2 g或额定能力不超过100 Wh | × | √ | √ | × | |||
装置:内含锂电池超过2 g但不超过8 g,或者超过100 Wh但不超过160 Wh | √ | √ | √ | √ | |||
备用电池:超过2 g但不超过8 g或者超过100 Wh 但不超过160 Wh | × | √ | √ | √ | |||
11 | 干冰 | √ | √ | × | √ | 干冰仅限用于非限制性的易腐物品的制冷,包装件需能释放二氧化碳气体,每人可携带的干冰净数量不超过2.5 kg。 | |
12 | 包装牢固的1.4S项弹药筒(仅限UN0012或UN0014) | √ | × | × | √ | 1、仅限托运行李。 2、仅限体育运动会比赛团体成员携带。 3、每人携带毛重不超过5kg。 4、不得包含爆炸性或燃烧性的弹药。 5、多人携带的弹药不得合并成1个或数个包装件。 | |
13 | 机械假肢用小型气瓶(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 √ | √ | √ | × | 为操纵机械假肢而携带的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的小型气瓶。为保障旅途中的需要,还可携带同样大小的备用气瓶。 | |
14 | 用于自行充气的个人安全装置(例如救生衣或救生背心)或供其他装置使用的小型气瓶 | √ | √ | √ | √ | 1、自动充气救生衣中的小型气瓶,需满足以下条件: --每人最多可携带2件个人安全装置,装置需保证采用不会意外启动的包装方式; --气瓶仅用于充气目的,只能使用二氧化碳或其他2.2项无次要危险性的气体; --安全装置最多配置2个小型气瓶,备用气瓶不能超过2个。供其他装置使用的小型气瓶,需满足以下条件: --每人最多可携带4个装有二氧化碳或其他2.2项无次要危险性的其他气体的小型气瓶; --每个气瓶的容积不能超过50 mL。 注:对于二氧化碳,水容积为50 mL的气瓶相当于一个28 g的气瓶。 | |
15 | 运动或家用的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2.2项且无次要危险性气体) | √ | × | × | × | 1、仅限托运行李。 2、每一单件物品的总净数量不能超过0.5 kg或0.5 L。 3、气溶胶释放阀需由盖子或其他适当的手段保护,以防止意外释放内装物。 4、每人可携带的非放射性药品、梳妆用品和运动或家用的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三种总净数量不能超过2 kg或2 L。 | |
16 | 梳妆用品(发胶和香水等,包括气溶胶) | √ | √ | √ | × | 1、作为托运行李,每人可携带的单件物品净数量不能超过0.5 kg或0.5 L。 2、作为手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时,每种化妆品限带1件,其容器容积不超过100 mL,并置于独立袋中,接受开瓶检查,液态物品总量不超过1 L。 3、气溶胶的释放阀由盖子或其他适当的方式保护,以防止意外释放内装物。 4、每人可携带的非放射性药品、梳妆用品和运动或家用的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三种总净数量不超过2 kg或2 L。 | |
17 | 非放射性药品(包括气溶胶) | √ | √ | √ | × | 1、每人可携带的单件药品净数量不超过0.5 kg或0.5 L。 2、气溶胶的释放阀由盖子或其他适当的方式保护,以防止意外释放内装物。 3、糖尿病患者或者其他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需进行安全检查,并向安检人员出示医生处方或医院证明,或经液态物品检测仪检查确认无疑的,可由旅客随身携带。 4、每人携带的非放射性药品、梳妆用品和运动或家用的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三种总净数量不超过2 kg或2 L。 | |
18 | 含烃类气体储气筒的卷发器 | √ | √ | √ | × | 1、每人可携带1件。 2、其安全盖需紧扣于加热元件。 3、不能携带此种卷发器用的储气筒。 4、在航空器上任何时候都不可以使用此种卷发器。 | |
19 | 含冷冻液氮的隔热包装 | √ | √ | × | √ | 用于低温下运输非危险品,且液氮被多孔材料完全吸附。要求隔热包装的设计应确保不会增加容器的压力,并且以任何方向置放隔热包装都不会释放出低温液氮。 | |
20 | 雪崩救援背包(内装2.2项无次要危险性的压缩气瓶) | √ | √ | × | √ | 每人最多可携带1件。可带有1个烟火引发装置,该装置含有的1.4S项物质不超过200 mg。背包的包装方式需保证不意外启动。背包内的空气袋需安装减压阀。 | |
21 | 医用小型气态氧气瓶(或空气瓶)及液氧装置 | × | × | × | × | 不允许旅客自行准备,有需求的旅客需提前向川航提出申请,川航确认后提供。 | |
22 | 酒精饮料 | √ | × | × | × | 1、酒精饮料只能托运。候机楼隔离区或机上购买的免税品除外,条件是有购物凭证且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 2、需在零售包装内,并且每个容器不超过5 L。 3、托运的酒精饮料的数量需符合以下规定: --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24%的,不受限制; --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在24%~70%(含70%)范围内的,每人交运净数量不超过5 L; --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旅客不能携带。 | |
23 | 用于校准空气质量监控设备的渗透装置 | √ | × | × | √ | 1、每件装置的材质与所含危险品性质相容,液体总量不超过2 mL,并且在55 ℃时不充满装置。 2、仅限托运行李,且包装需满足以下条件: --放置于密封的及高抗冲击的内包装中,内部具有足够适合的吸附材料,其密封盖使用有效手段固定; --内包装放置于厚度不小于1.5 mm的金属或塑料次层包装内,且使用有效手段密封; --次层包装固定装在硬质坚固的外包装内; --整个包装件能承受1.8 m的跌落试验和3 m的堆码试验,且内包装无损坏或物质泄露,包装性能没有明显降低; --每个包装件毛重不超过30 kg。 | |
24 | 非感染性标本 | √ | × | × | × | 1、仅限托运行李。 2、旅客应事先通知川航,并确认标本无感染性。 3、非感染性标本包括哺乳动物、鸟类、两栖动物、爬行动物、鱼类、昆虫和其他无脊椎动物的标本,含有少量乙醇、异丙醇、甲醛溶液或未另作规定的醇类。 4、包装需满足以下条件: --用沾有醇或醇溶液的纸巾和/或奶酪布包好标本放入热密封的塑料袋中或将标本浸入醇或醇溶液的小瓶或其他硬质容器内; --袋中或小瓶或硬质容器内的游离液体不超过30 mL; --准备好的标本放入热封的塑料袋内; --将标本袋放入另一个带有吸附材料的塑料袋中,然后热封; --将包装完毕的袋子放入带有适当衬垫材料的硬质坚固外包装内; --每个外包装所含的易燃液体总量不超过1 L。 5、托运行李时,每个包装件应标记有“科研标本,不受限制,适用特殊规定A180(scientific research specimens, not restricted Special Provision A180)”。 | |
25 | 野营炉(含易燃液体燃料) | × | × | × | × | 1、原则上不能携带。 2、除非野营炉内完全排空了易燃液体,经过了适当处理,可以归为非危险品,并且获得川航的批准,可以托运。 | |
26 | 安全火柴或打火机 | × | × | × | × | 1、旅客不能将火柴或打火机放置在托运行李中、手提行李中或者随身携带登机 2、对于价值高的打火机,允许旅客在拆除易燃部件后携带非易燃部件。 3、没有安全帽或防止意外启动保护装置的、由锂离子或锂金属电池供电的香烟打火机不允许随身携带、作为手提或交运行李。 4、本条“安全火柴或打火机”还包括摩擦火柴、万次火柴、小型香烟打火机、点火器、打火机燃料、打火机充气储筒等。 | |
27 | 放射性同位素心脏起搏器或其他医疗装置(包括锂电池为动力的医疗装置)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 装置仅作为医疗手段而植入人体内或安装于体外。 | |
28 | 化学制剂监控设备(含放射性物质) | √ | √ | × | √ | 1、专指国际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CW)工作人员使用的内含放射性物质的化学剂监测仪(CAM)和(或)快速报警和识别装置监测仪(RAID-M)。 2、仅限OPCW的工作人员因公旅行时作为手提行李或托运行李携带。 3、内含放射性物质的活度不超过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表2-14规定的活度限制,且包装牢固,不含锂电池。 | |
29 | 小型医用水银体温计 | √ | × | × | × | 1、旅客不能将含汞的水银体温计置于手提行李中或随身携带。 2、每人允许携带1支,并且应置于保护盒内,仅供个人使用。 | |
30 | 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 | × | √ | × | √ | 1、仅限政府气象局或类似官方机构的代表携带,每人限带1支,且作为手提行李。 2、需装入坚固的外包装,且内有密封内衬或坚固的防漏和防穿透材料的袋子。此种包装能防止水银从包装件中渗漏 。 | |
31 | 节能灯具 | √ | √ | √ | × | 需包装在零售包装内,仅供个人或家庭使用 | |
32 | 内燃发动机或燃料电池发动机 | √ | × | × | √ | 1、需没有电池或其他危险物品。 2、仅限托运行李,且满足以下条件: a) 易燃液体驱动的发动机: --发动机的整个燃料系统中液体燃料是一种不符合任何危险品类别或项别划分标准的燃料; --发动机的整个燃料系统无游离液体,所有燃料管路密封或与发动机牢固连接。 b) 易燃气体驱动的内燃发动机或燃料电池发动机: --整个燃料系统经过冲洗、清洁并填充了非易燃气体或液体; --用于填充系统的非易燃气体的最终压力在20 ℃时不超过200 kPa; --事先和川航做好安排,向川航提供书面或电子文件声明已经遵守了冲洗、清洁和充填程序并证明发动机的填充物为非易燃物。 | |
33 | 为便携式电子设备供电的燃料电池以及备用的燃料电池盒 | × | √ | √ | × | 1、便携式电子设备主要指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和摄像机等。 2、燃料电池不能托运,允许手提或随身携带。 3、备用的燃料电池盒可托运,也可手提或随身携带。 | |
34 | 安保型设备(内含锂电池或烟火物质) | √ | × | × | √ | 1、需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规定的条件并事先获得川航的批准。 2、可托运,不能手提或随身携带。设备须遵守下列要求: a)必须安装有效避免意外启动的装置; b)如果含有爆炸性或发火物质或物品,此物品或物质必须被生产国有关当局依照DGR3.1.7.1节排除在第1类之外; c)如果含有锂电芯或锂电池,这些电芯或电池必须遵守下列限制: --对于锂金属电芯,锂含量不超过1g; --对于锂金属电池,锂总含量不超过2g; --对于锂离子电芯,其额定瓦特小时不超过20Wh; --对于锂离子电池,其额定瓦特小时不超过100Wh; --每个电芯或电池的型号证明符合联合国测试与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8.3节的试验要求。 d)如果含有去除颜料或墨水的气体,只有盛装气体容量不超过50mL的不装有2.2项以外受本规则限制的成分的气盒和小型气罐是允许的。放出的气体不得造成机组成员的极端烦躁或不舒适而妨碍其正确履行职责。在意外发生时所有危险的影响必须限制在设备之内且不得产生极端的噪音。 e)有缺陷的或损坏的保安型设备禁止运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