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李告知(电动轮椅)

一、依据:

        电动轮椅相关操作规定以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以及中国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注1:“限制规定”栏内描述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的规定,以及中国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限制或禁止携带的规定。

        注2:表格中“√”表示需要允许的危险品携带方式、需要前往川航值机柜台办理批准;“×”表示不允许的危险品携带方式、不需要川航批准。

二、运输要求:

        1、所携带电动轮椅的种类、数量及包装要求等,必须符合相关民航运输安全规定,经川航同意后才能予以承运。

        2、电动轮椅仅供由于残疾、健康或年龄而行动不便的旅客使用。

三、限制规定:

序号名称托运
行李
手提
行李
随身
携带
川航
批准
限制规定
1电动轮椅(防漏型电池或镍氢电池或干电池驱动)××1、防漏型电池需通过特定的振动试验和压差试验(见DGR A67),电解液不会流出外壳。
2.电池需符合特定的振动试验和压差试验要求(见DGR A67),或镍氢电池或干电池;是否对电极进行了保护以防止其短路(如可将电池封闭在电池盒内);是否对电路进行了绝缘处理;如轮椅或助行器的设计可充分保护电池以免收到损坏,电池可牢固安装在助行器上,并按照制造商说明书断开电路;如不能充分保护电池,则需按说明书从助行器上取出。
3.对于备用电池,每位旅客最多可以携带1个防漏型电池,或2个干电池或镍氢电池。
2电动轮椅(非防漏型电池驱动)××1.电池两级需做防短路保护,例如装在电池容器内;是否已给电池加上防漏盖;如轮椅或助行器的设计可充分保护电池以免收到损坏,电池可牢固安装在助行器上,并按照制造商说明书断开电路;如不能充分保护电池,则需按说明书从助行器上取出,或当助行器不能保持直立状态,按说明书从助行器上取出。
3电动轮椅(锂电池驱动)
适用于卸下的锂电池
×1、电池两级需做防短路保护,例如装在电池容器内;如轮椅或助行器的设计可充分保护电池以免收到损坏,电池可牢固安装在助行器上,并按照制造商说明书断开电路;如不能充分保护电池,则需按说明书从助行器上取出,取出的电池不得超过300Wh,或者对于配备两块电池的助行器,每个电池不得超过160Wh。
2、每位旅客最多可以携带1个不超过300Wh或2个不超过160Wh的备用电池。
3、锂电池所属类型需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8.3小节规定的该类型所有试验的要求。可以拆下的锂电池不超过300 Wh,并且最多可携带一个不超过300 Wh 的备用电池,或两个各不超过160 Wh的备用电池。